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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技师学院学费返还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0-11 10:10:10] [阅读次数:18105次] |
为落实《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人口集聚推动营口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营委发(2012)16 号),为做好市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费用项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不包含在校期间书费、杂费和住宿费。 二、返还学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2年秋季以后入学,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 (二)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就业。 (三)在营口市域(含县区)内就业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满2年。 三、返还程序。 (一)学费返还由学生本人向收费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学费收据原件、毕业证、劳动合同及保险缴费证明。 (二)学校进行初审,将《就业学生学费返还统计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同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定,后报送至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审核认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学生实际交纳的学费,形成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报送至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拨付专项资金。 (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返还学。 四、学生提出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学校报送审核材料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30日;组织返还学费时间为下一年度3月1日至4月1日 。 五、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役期限作为休学年限。复学毕业后,符合条件的,返还学费。 六、由其他学校转入的学生,学费返还金额为在我校交纳的学费。 七、没有毕业的学生,学费不予返还。 八、学费返还申请材料由所在学校负责归档。 九、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田甜 联系电话:489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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